为规范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,激励学生勤奋学习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凡是我学院全日制本、专科在校生均有资格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。
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形式。综合奖学金获奖者须在全班专业成绩排名前30%中评出,获奖等级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定。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。
第三条 获奖比例及金额标准:
奖学金等级 |
奖学金金额(人/年) |
获奖学生占班级人数比例 |
综合奖一等 |
800 元 |
5% |
综合奖二等 |
400 元 |
10% |
综合奖三等 |
250 元 |
10% |
单项奖 |
100 元 |
5% |
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为两种奖励形式,一人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。
第五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享受奖学金:
(一)受到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本学年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;
(三)体育不达标。
第六条 毕业班不再评定奖学金。该项经费用于学生的就业工作,具体掌管比例:学生处20%、二级学院30%、班级50%。
第七条 各班评审小组提出获奖名单,由学院审核,报学校审批。各班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民主程序,坚持公正、公开、公平,接受师生监督。
第八条 本条例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。
护理学院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印发